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

訴訟管轄 閱讀(2.15W)

【為您推薦】清鎮市律師   屏南縣律師   平陽縣律師   涪陵區律師   肥城市律師   相城區律師   蕉城區律師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

管轄權異議是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有關規定認定該法院不具備該案件的管轄權後提出的異議,但是如果針對這項異議已經做出裁定後還能否上訴。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方面的知識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

1、主體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一般情況下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另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等有關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管轄權異議裁定後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但是首先應該要確定的是具備上訴的條件。上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如上文中描述的幾項那樣。我們在選擇上訴的時候需要先仔細的核對是否具備上訴的條件,然後在進行上訴,減少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