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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再審抗訴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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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再審抗訴的程式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再審抗訴的程式是什麼?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再審抗訴程式也是由檢察機關提出的,這與是檢察機關的司法職能,需要對法院做出的司法判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在審查後發生法律適用錯誤或者有問題的話,則依法可以提出抗訴,法院應當對訴訟案件進行重新認定,並作出重新判決,檢察機關應當派人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