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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和再審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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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審和申訴的區別:

申訴和再審有什麼區別?

1、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2、申請再審的物件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3、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2年內,超過2年,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4、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這裡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5、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正因為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如此大的區別,因此無論從性質還是作用上來看,這兩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部分基層法院審判監督部門仍然存在的兩種稱謂混用現象是不嚴謹的,應予釐清。

二、再審時繳納訴訟費情形:

一般不需要繳納訴訟費,但是有例外。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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