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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倒 | 責任如何界定?

公共安全 閱讀(8.2K)

一、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責任如何界定?

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責任如何界定?

首先應該確認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傷是否是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界定超市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在於,其是否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對顧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義務。超市未在易產生危險的位置採取防護措施,應對顧客摔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若顧客作為一個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費過程中也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對其自身受到損害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顧客在超市不慎摔倒,超市是否有責任賠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三、僅在超市內設立警示標識是否可以視為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公共場所內在具有安全隱患的位置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識,可以有效避免危險發生,但這並不意味著懸掛帶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可以成為公共場所管理者的“擋箭牌”。對於具有明顯危險性的場所,如溼滑陡峭的樓梯,可能造成二次傷害的傢俱,乃至便於小偷作案和逃跑的通道,店家都有義務進行能力範圍內的整改。僅僅懸掛警示牌而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這種掩耳盜鈴的行為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大家經常出入各類大型商場,作為已經具有思維的成年動物。在進入商場的時候就要具備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自身要進行反思是否自己不夠注意,其次再去認真追究商場有沒有認真做好安全保障義務。畢竟顧客也是上帝,商場都不想在自己的地盤出事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