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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如果喝醉酒在超市摔倒 | 誰來擔責?

公共安全 閱讀(3.13W)

一、超市是顧客有安全保障義務

顧客如果喝醉酒在超市摔倒,誰來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說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

(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相對人受到人身損害。本案中,周先生小孩在超市購物時,由於超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周先生的小孩在水產區滑倒受傷。

(3)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事實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本案中,兩者間的因果關係較為明顯。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三、受害人應該索賠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所以,在和超市就賠償無法達成協商的情況下,注意及時收集相關治療的單據、憑證等,到法院進行訴訟。

綜上所述,超市對前來消費的顧客是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當然這要有一定的限度,就是要合情合理。顧客喝醉酒在超市摔倒摔傷,如果是超市沒有盡到義務,如在地面溼滑的地方沒有做出提示等,那麼超市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顧客在安全區域內因為自己醉酒,神志不清導致摔倒,那麼超市是不用擔責的。所以,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陝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