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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

公共安全 閱讀(8.61K)

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

很多人去逛超市都會開車去,超市也會有自己的停車場供顧客停車,那麼不免會有這樣的情況,顧客在停車的時候發生了一些安全事故,那麼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

作為消費者到超市消費,超市作為購物場所的管理人應當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但由於超市未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你滑倒受傷,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超市應當依法賠償你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按照上述規定,王女士有權要求商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說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

(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相對人受到人身損害。

(3)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事實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閱讀了全文我們知道,如果是因為超市的問題,比如說因為超市沒有打掃乾淨衛生導致顧客摔倒的話,超市將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原因導致了顧客發生安全事故,則由第三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超市也要承擔一部分的補充賠償責任,上文就打對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的全部內容,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您可以諮詢本站運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