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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顧客摔傷賠償責任誰來負

公共安全 閱讀(1.81W)

一、超市顧客摔傷賠償責任誰來負

超市顧客摔傷賠償責任誰來負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按照上述規定,王女士有權要求商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承擔形式有兩種,即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

1、直接責任,是由於行為人自身未盡保護關照義務,致使其行為導致相對人造成損害而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的責任形式。如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管理人和組織者本能夠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沒有予以合理控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2、補充責任。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被侵權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於不同的行為而致使被侵權人的權利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享有的數個請求權有順序的區別,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再行使其他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法第二款分兩層意思從實體上對第三人侵權作出了規定:

1、受害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導致的,而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疏於安全保障的過錯的,構成第三人單獨侵權,安保義務人不承擔責任。

2、受害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導致的,而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所有經營場所應對消費者的安全有保障義務,比如說在賓館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組織者,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使得他人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怎麼劃分賠償責任應該是看商家或者是公共場所的組織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來決定的。以上就是超市顧客摔傷賠償責任誰來負的全部內容,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