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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不小心在超市摔倒誰賠償相關費用?

公共安全 閱讀(8.6K)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家庭主婦來說,逛超市是不可或缺一項工作。現在的超市地面一般都是地磚鋪地,相對比較光滑。如果我們穿的鞋子不防滑,很容易摔倒。那麼我們自己不小心在超市摔倒誰賠償相關費用呢?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下這方面的知識,畢竟是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呢。

顧客不小心在超市摔倒誰賠償相關費用?

一、自己逛超市不小心摔倒,誰來賠償?

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應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文中消費者是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在超市受傷,如果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超市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二、什麼情況下超市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由此可見,如果超市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而我們在超市摔倒僅僅是因為自己的不小心,那麼責任在於我們自己。我們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超市雖然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條件是在合法合理範圍內。所以,我們在超市摔倒誰賠是要看具體情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