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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公共安全 閱讀(3.16W)

故意在超市摔倒,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沒有責任,如果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起訴解決。

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一、商場顧客摔傷誰負責

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商場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商場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並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而產生的一種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為的義務。商場是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為目的,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商場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有哪些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結合《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傷害者能治療康復的,主要賠償以下這些費用:

1、醫療費。醫療費是醫治人身損害所需的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

2、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賠償費用的標準,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3、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去醫院的必要交通費用。如果受害者能夠坐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車、飛機,否則不予賠償。

4、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5、營養費。營養費是指必要的食療、滋補身體所用的費用,不包括根據診斷不需要特殊增加營養而受害人自行滋補的費用。

對於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的疑問通過對全文的閱讀,我們知道對於這種情況,首先需要判定顧客是否是故意,而這種故意是否故意的判斷就比較主觀了,無法用客觀來判斷事實,可以藉助地面是否有有積水導致滑到等等,以此來判斷顧客是否故意摔傷,如果是故意顧客故意摔傷的話,超市一般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如果超市,覺得不應該賠償責任的話,就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一個比較公正的判決。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