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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

公共安全 閱讀(9.36K)

顧客在超市摔倒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樣的情況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法院一般都會判決超市會存在一定的責任,不管這個過錯是否明顯,超市都要賠償一定的責任,那麼到底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顧客在這些公共場所,發生安全事故的賠償責任的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是怎樣的吧。

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

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 

作為消費者到超市消費,超市作為購物場所的管理人應當為你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但由於超市未能及時清理蔬菜專區地面溼滑障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你滑倒受傷,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超市應當依法賠償你的損失。但由於你是成年人,在溼滑的路面行走時,也沒有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因此你對自己的受傷也有過錯,因此,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你也應自擔一部分損失。至於你與超市的具體責任應如何劃分,建議先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人民法院結合你們雙方的證據來綜合評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按照上述規定,王女士有權要求商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們可以知道,不管顧客是怎樣在超市發生的安全事故,超市一般都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如果不是負主要責任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的。並且這些公共服務場所需要最大程度上盡到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樣才能免除一部分的責任。上面就是對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的全部內容的整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運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