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爭議>

勞動關係糾紛舉證責任的確定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 閱讀(1.37W)

一、勞動關係糾紛舉證責任

勞動關係糾紛舉證責任的確定是怎樣的?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二、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舉證責任的承擔方:

(1)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用人單位.

(2)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單位承擔提供考勤證據的舉證責任.

(3)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者對基數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由於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一般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勞動法比較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般產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僅僅負擔基本的舉證責任,其他的舉證責任會交給公司,這樣來說也比較公平,勞動者的權益是需要進行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