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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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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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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履行的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

【舉證責任知識】合同是否履行的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確定的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就合同法律關係中所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種例外規則,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按一般規則,凡當事人主張一定的權利,負擔舉證責任。但是,當對合同是否履行作為一種待證事實再沿用這種規則,勢必加重了合同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證明責任負擔上也不盡合乎情理。同時又由於執行合同的義務都表現為當事人的積極行為,如執行合同規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事項等,這些在客觀上有條件加以證明。因此,由主張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是符合公平原則的。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