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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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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過程中,如果和醫療機構產生糾紛,並且不願意同醫療機構進行和解的,這是要解決糾紛唯一比較好的方法就是到法院進行訴訟,訴訟審理過程中要進行舉證,那麼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

1、患者的初步證明責任

我國的醫療事故發生糾紛後,提出訴訟後如何證明雙方責任的核心是以我國醫療機構來承擔舉證責任的,但這並不是絕對的,患者一方也可以間接負有舉證責任。

比如在日常發生的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事件中,護著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有初步的舉證責任。

患者起訴醫療機構的時,可以憑藉掛號條、交費單等診療手續來證明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已經產生醫療服務的合同關係,而且患者也已經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和治療,之後在什麼時間受到什麼傷害,意思就是說患者作為原告是,其遭受的醫療損害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有直接事實和因果關係的。這個損害不僅包括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的損害,也包括其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等。這些相關證據要齊全,而且能夠對證據予以證明。

其次,患者還要對自己受損害的結果提供證明傷害的嚴重程度和後果,要求賠償的數額的理由,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而且醫療機構如果拿出了證據,該證據能證明自己的清白,並且證據充分,患者必須可以提供反駁的證據,否則,患者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危險。如果醫療機構無法提出充分證據,則醫療機構可能敗訴。

2、醫療機構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叫舉證責任倒置

目前我國規定的是醫療機構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以及醫療行為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這個意思就是說訴訟雙方的一方提出的訴訟主張,是由另一方當事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舉證倒置原則,不僅完善了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而且有效保護了醫院和患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另外我國醫療糾紛舉證中還有無過錯舉證。無過錯舉證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行為,那麼此過錯推定就會成立,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