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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1.11W)

一、確定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確定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確定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是舉證倒置,舉證責任的倒置是法律對弱勢方當事人的傾斜保護,在勞動法體系 中較多見,比如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4號,該解釋的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 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 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係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例外——舉證責任的 倒置,同樣適用於事實勞動關係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 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所依據的憑證中的 以下三類,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丁_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 記錄; 考勤記錄。

二、引發事實勞動關係方面的勞動爭議,主要證據有六種:

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二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三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五是考勤記錄;

六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當中明確的規定呢,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必須要確定才能夠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保護,當然如果要想確定存在勞動關係的話,發生一些爭議的情況之下,應當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舉證的,比如說考勤記錄,還有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