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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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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二、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

1、致使原告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是被告生產或經營的產品的證據,如購物發票等。

2、質檢部門就被告生產或經營的產品的效能所做的鑑定結論等。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三、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危險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評斷產品缺陷是否為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的,應當以當時整個社會所具有的科學技術水平來認定,而不能以產品生產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學技術水平來認定。

另外,在司法實踐特別是汽車產品責任糾紛中,生產者通常希望通過鑑定機構的鑑定或者技術分析來證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損害的發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生產者的這種方式給受害人帶來了一定的壓力,但如果詳細分析這些鑑定報告的結論、鑑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