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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7W)

醫療糾紛顧名思義就是指發生在醫生和醫患之間的一種糾紛,往往大家在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都會通過找法院的形式,但是這就涉及到舉證的問題,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就是關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相關問題。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作為民事舉證制度核心的舉證責任分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只有較為原則、籠統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不能圓滿解決各種紛繁複雜的舉證責任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醫療糾紛這一特殊型別的民事糾紛,使得有些法官在一些情況下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難以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規定了舉證倒置原則,完善了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彌補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不足,有利於人民法院對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醫療制度的改革,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逐漸成為百姓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據國務院體改辦在1999年下半年的調查,老百姓第一次把看病住院放在了諸多擔心問題的首位,超過了失業下崗、子女就業、住房改革和工資收入。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1996年至1998年,有關醫療糾紛的投訴猛增近10倍,並且這一數字依然呈上升趨勢。進入新世紀,特別是從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後,醫療糾紛案件數量猛增。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就是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為民事糾紛的及時解決起到推動作用。但由於“誰主張、誰舉證”較為原則、籠統,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不能圓滿解決各種紛繁複雜的舉證責任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醫療糾紛這一特殊型別的民事糾紛,如果機械地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那麼患者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因為患方既不懂專業的醫學知識,又不能正確認識醫學機構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方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不利環境。有些法官在某些情況下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難以進行判斷,甚至當事人未舉證或未充分舉證時也不敢果斷下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對舉證責任的涵義進行了明確,特別是對醫療糾紛,在第4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對醫療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從而完善了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分配概念辨析

(一)醫療糾紛相關概念辨析

為準確確定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案由,需要將醫療糾紛置於與醫療相關民事糾紛的大概念中,與有關的概念進行辨析。所謂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是指一切醫療活動中或與醫療有聯絡的相關活動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提出這一概念,是為了更好地區分醫療關係及其相關關係,從而更好地區分醫療事故糾紛與其他糾紛。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可分為醫患糾紛與非醫患糾紛。醫患糾紛是指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爭議。非醫患糾紛則泛指非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服務糾紛、在醫療活動期間患者與非醫務人員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的共同點在於一方或雙方並非患者或醫療機構(包括雖為醫療機構,但並非行使醫療機構的職能,如某些醫院提供美容服務)。

醫患糾紛可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活動(包括收診和進行診療護理,下同)而產生的爭議。非醫療糾紛則是醫患雙方之間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對醫療活動內容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方面產生的爭議,如患者因醫生將診療護理中發現的患者隱私告訴他人而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被醫院的陳舊裝置砸傷而與醫院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與醫務人員發生口角進而毆鬥發生的爭議,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隨著醫療領域衛生保健活動的廣泛開展,相關糾紛也逐漸增多,如因婚前醫學檢查失誤發生的糾紛等。這類糾紛因發生於衛生保健領域而非嚴格的醫療領域,應屬非醫療糾紛。非醫療糾紛顯然不屬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又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侵權糾紛是就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過失致患者人身損害及由此帶來的財產與精神損害是否賠償、如何賠償所發生的糾紛。醫療侵權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侵權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糾紛。其他醫療侵權包括非醫療事故侵害和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醫療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侵權損害之外的有關方面發生的爭議,如給付或返還醫療費糾紛等之所以強調侵權損害之外,是因為就醫療損害而言,傳統上均是作為侵權來看,作為侵權來處理較之作為違約處理更利於保護患者的權益,對患者實現更為充分的賠償,同時亦能夠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促進醫療活動的規範。並且由於實行舉證倒置,與起訴違約相比,起訴侵權並沒有給患者增加額外的訴訟負擔。此外,醫療服務合同在實踐中畢竟少見,內容也不夠明確,按違約處理在掌握上也有不便。因此,對醫療損害應定性為侵權損害。

(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涉及個案中由哪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問題。從原則上說,證據立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準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可以說“誰主張、誰舉證”是證據法的基本原則,而舉證責任倒置為例外規則。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了8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的基礎上,對舉證責任倒置問題進行了細化,明確了8種訴訟中應當舉證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態。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後果。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的轉換點是不同的,其特點表現在: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反對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的轉換則是指誰提出主張和抗辨,則應當就此加以證明,它並沒有免除任何一方的舉證責任。它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體現。

在我國無論是什麼案件中我們都是履行誰主張也舉證的方式,對於醫療糾紛也是如此,大家閱讀了小編的文章以後應該對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應該有所瞭解了吧,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的,歡迎大家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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