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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事實勞動關係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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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事實勞動關係舉證責任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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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引發事實勞動關係方面的勞動爭議,主要證據有六種: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二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三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四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五是考勤記錄;六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首先我們只需要知道在哪幾種情況下,事實勞動關係是存在的。認定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報名表等等。在這些憑證中,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以及報名的登記表等事項是需要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職工的工作證,以及同事證言需要職工本人進行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