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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06W)

一、醫療損害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醫療損害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該條款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只要舉證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係,具有損害結果,即可完成舉證。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患者損害與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如醫療機構無法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舉證責任的分配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侵權責任法》的頒佈,完全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八)項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般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三種法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三、患者的舉證責任

1、醫患關係。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係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損害後果。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後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鑑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過錯鑑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鑑定,鑑於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鑑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如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的三種情形,法院會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此時,患者只需承擔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即可完成舉證。

4、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由於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很難舉證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在實踐中,患者一般也會通過司法鑑定來完成舉證。

5、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對病情及醫療措施的說明義務,對應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實踐中,關於醫療機構的說明義務體現為病歷中記載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患者只要提出病歷中沒有患者及其家屬簽字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即可完成舉證。

發生醫療損害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與醫療機構溝通協商處理問題,如果協商有成,則必須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劃定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醫療糾紛當事人一般難以取得醫療損害中的關鍵證據,所以在舉證時一般都需要通過司法程式來進行鑑定。醫療機構往往會通過讓當事人或者家屬簽字來化解醫療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