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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籤第三次的合同型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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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勞動合同簽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籤第三次的合同型別是什麼?

只要勞動者願意訂立固定期的,單位也同意的話,雙方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則後續的合同期限可隨意定,這個在法律上沒有限制的(有限制的只在試用期階段有規定而已)。關鍵在合同上要註明“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樣單位就不算違法。其實這兩者沒有什麼關係,只是不過一個是合同明文規定了一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時間。而無固定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有權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已。

合同到期後,再按前述做法繼續簽新合同,或者不想做下去就不再續約合同就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第三次的合同簽訂過程中只要是勞動者主張要求的更換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就必須同意,這是對單位有長期貢獻的員工的一種補償與待遇,但如果是員工出於自願籤固定合同的情況例外,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