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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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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該怎麼處理?

未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該怎麼處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後,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籤無固定期限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但是連續簽了二次勞動合同後並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員工與單位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可以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單位如果決定續約的必須要同意員工的申請;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還是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合理的。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

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和辭職時的補償金。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三次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是必須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