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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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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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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求

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該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一條可否這樣理解: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公司和勞動者再籤第三次合同,那麼一定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只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籤,企業沒有選擇權。如果不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屬違背勞動法? 那麼按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