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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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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的規定約束,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具體的問題發生,處理的過程就會較為麻煩,所以需要自己進行進一步的瞭解,除此以外,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一定的證據支援,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