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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簽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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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次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簽怎麼補償

第三次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簽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違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