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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再次續簽是籤什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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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再次續簽是籤什麼合同?

連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再次續簽是籤什麼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共六年的,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籤無固定期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記憶體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三、勞動合同爭議怎麼解決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仲裁委撤銷後,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如果該決定僅存在程式方面的瑕疵,勞動者在仲裁期間的勞動報酬可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該決定在實體方面有問題,應按照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工資標準計算。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徵求工會意見,應認定程式違法。但考慮《勞動合同法》剛剛實行不久,對徵求工會意見的掌握尺度上可暫時適當從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認定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4、用人單位認為某項技術不再需要保密而解除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並告知勞動者的,應認定此後該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但勞動者要求支付履行協議期間的補償金的,仲裁委應予支援。

5、用人單位招用非京籍人員併為其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明確約定將其作為特殊待遇,並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據此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仲裁委應認定該約定因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無效,對其請求不予支援。

因為勞動合同質量已經籤滿六年之上的話,就證明用人單位和員工合作的非常愉快。那麼為了防止雙方再次簽署合同的相關麻煩性,及可簽署無固定期限相關合同。無固定期限的相關合同一般來說會給用人單位和員工造成一定的便利性。雙方可以直接向對方進行提出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