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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勞動合同簽了一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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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次勞動合同簽了一年怎麼辦?

第三次勞動合同簽了一年怎麼辦?

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係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此外,這裡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為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這裡的用人單位物件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於該條款規定。但這裡規定的較為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獲得以下補償: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係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長達兩次以上,按道理第三次就應當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一個工作單位上連續工作了十年,那麼公司也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既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是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