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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符合以下條件:1、經過治療後,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2、職工經治療後,發現確實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3、工傷職工的殘疾對以後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響。工傷職工符合上述條件,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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