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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再次申請鑑定的程式

工傷鑑定 閱讀(1.31W)

勞動能力再次申請鑑定的程式

如果工傷職工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果不服的話,此時可以重新申請進行鑑定。那麼你知道再次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蒐集了有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也可以自行進行申請。

二、申請部門

按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三、提交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除了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外,還需要提交相關的工傷醫療資料,其中包括工傷診斷證明,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

四、資料審查

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會對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查,然後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五、鑑定迴避

如果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或勞動鑑定專家與被鑑定人或者用人單位等存在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鑑定結論的公正性的,申請人有權提出申請回避。

六、鑑定程式

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將正式啟動勞動鑑定的程式,屆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將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其中勞動鑑定醫院將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則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七、鑑定結論

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並應當在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必要時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八、複查鑑定

如果申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不過此結論將為最終結論。而當勞動鑑定委員會發現鑑定結論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另外,如果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也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