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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資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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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資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資料是什麼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檢查表》,並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影印件1份;

(二)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影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張;

(三)被鑑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檢驗報告、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影印件;

(四)申請再次鑑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影印件。

(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六)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影印件時,應將原件一併送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核對。

二、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多長時間出來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可以延長30日。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在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自最終勞動能力鑑定報告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