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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主體有哪些

工傷鑑定 閱讀(1.64W)

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主體有哪些

職工要是人身造成了損害的話,此時可能會對勞動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這種情況下需要具體對勞動能力作出鑑定,確定喪失的情況才好作出賠償。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那麼現實中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主體該怎麼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主體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都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主要是考慮工傷職工是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直接相關,對於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自己不申請鑑定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可以更好地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規定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權利,主要是考慮勞動能力鑑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權利是工傷職工的一項當然的權利。為更好地保護工傷職工這項權利的實現,《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也有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權利。

二、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和設區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三)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四)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五)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是作為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主體存在的,但現實中不同的主體,在提出時申請的時候具體的時效限制不同,這點是需要注意的。而要是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進行復議,當然日後傷情出現了變化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