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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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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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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等)。
(一)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影印件1份。
(二)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影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張。
(三)被鑑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影印件。
(四)申請再次鑑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影印件。
(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六)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提供上述資料的影印件時,應將原件一併送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後退持有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