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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條件是什麼

工傷鑑定 閱讀(1.24W)

勞動能力鑑定條件是什麼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動者為了得到經濟補償就需要進行工傷鑑定以及勞動能力鑑定來確定傷殘等級,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那到底勞動能力鑑定條件是什麼呢,具體的勞動能力鑑定的流程又該怎麼走?本文馬上為大家一一進行解答。

一、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1、職工發生工傷;

2、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

3、存在殘疾;

4、影響勞動能力。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流程怎麼走

1、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3、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5、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而勞動能力鑑定條件包括哪些,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了解。確定了勞動者如今實際的勞動能力了之後,才能對其做出相應的賠償,由此可見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是多麼重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