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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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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1、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必須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1年內即使工傷職工的傷情有變化也不能申請複查鑑定。必須在一年後,那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年、十年都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由於工傷職工傷情的變化情況很難用一個時間段來界定,醫學技術也在進步、職工存在個體差異等情況,如用一個具體時間段來限制複查鑑定是不客觀的,也是不科學的。只要權利人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情有變化了,就可以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的任何一個時間申請複查鑑定。

2、複查鑑定起因是權利人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

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任何一方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都可以啟動複查鑑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限制。如果所在單位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有變化申請複查鑑定,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傷情沒變化拒絕複查鑑定。這樣是違法的,有的人認為這就構成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停止支付工傷待遇的情形之一,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當然,也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該條規定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不包括複查鑑定。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3、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任何一方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權利限制,是各自相對獨立的申請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如何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流程:

1、申請複查的主體與申請原鑑定的主體大體一致,都有工傷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不同之處在於,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申請複查,但在一開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保險經辦機構並不在申請主體之列。

2、申請複查鑑定有時間規定,必須在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提出。

3、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由設區的市級鑑定委員會作出,因此複查鑑定的受理機構就必須是比設區的市級更高一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當事人不得任意選擇鑑定機構。

4、複查鑑定結論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30日。

上述就是對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條件具體介紹,此時當事人需要同時滿足了三個條件之後,才有資格提起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複查鑑定對程式、材料也是有要求的,上文為大家進行了具體解答,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