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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中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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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協議中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協議中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協議中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是如果發生了侵權行為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人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夥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違反規定,提交虛假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合夥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夥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進行了合夥協議,那麼雙方當事人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合夥協議的位數來執行的。同時需要告知的就是,如果既存在違約行為又存在著侵權行為,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是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律關係向對方主張責任的,比如說要求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