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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1.36W)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麼?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麼?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主要如下: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的情形

《勞動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職員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任意一方當事人都是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的。為了保證該請求被受理,需要提交足夠多的證明爭議存在的材料,且需要在訴訟時效範圍內提出該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