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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撤銷條件是什麼?

勞動仲裁 閱讀(1.68W)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就是關於勞動糾紛的事情,每一個職工在入職的時候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就是在保障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是還是會出現很多問題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就需要申請仲裁,那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撤銷條件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撤銷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撤銷條件是什麼?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撤銷程式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撤銷後果: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49條之規定,

如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用人單位不服裁決,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勞動仲裁就是一個保護勞動者的程式,但是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通過仲裁的手段來進行處理,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符合條件,同時仲裁也可以取消,但是同樣也需要符合程式條件,這樣就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