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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受理條件

勞動仲裁 閱讀(2.77W)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擠到紛,或者是勞動保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訴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宴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效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並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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