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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勞動仲裁的條件一般是什麼

勞動仲裁 閱讀(1.99W)

一、不予執行勞動仲裁的條件主一般是什麼

不予執行勞動仲裁的條件一般是什麼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一般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有哪些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一般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影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一般求。

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髮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程式的最後階段。

對於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仲裁裁決書的效力如何,法律、行政法規沒有作出規定。勞動仲裁,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協議的約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處給予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即當事人既可以重新達成書面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不達成仲裁協議,而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