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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1.62W)

我們知道,在企業與員工發生了勞動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時,當事人會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委會員對爭議進行處理裁決。但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會被仲裁機構受理,那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仲裁申請書的相關內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就是說,在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的當天開始一年之內提出仲裁有效,但超過這個時限,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該案件。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五天之內,會將是否受理的結果通知申請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