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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後什麼情況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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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以上兩種仲裁裁決不能訴訟,提起訴訟之後,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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