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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仲裁 閱讀(2.51W)

一、撒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撒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終局裁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勞動仲裁多久出裁決書?

1、一般來說四十五日會結案,案情複雜的不能超過六十日;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裁決,認為具有法定可以撤銷的情形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對一裁終局之外的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因此,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主張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比如符合法定的情況才可以做撤銷處理。

以上就是撤銷勞動仲裁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特別是在適用於仲裁裁決的情況下,還需要按照實際的勞動糾紛案件來認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