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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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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怎麼辦?

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該怎麼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勞動仲裁受理的情形是什麼?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λ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當事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應該在有效期限內,如果逾期的話,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除此之外,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況還包括很多,如主體不合格,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等。遇到這樣情況時,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通過法院來處理勞動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