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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撤銷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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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撤銷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仲裁撤銷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二、申請理由

1.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檔案,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

2.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範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證據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界限並作出仲裁裁決的根據。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供真實的證據。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一方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隱瞞了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且不為他人所掌握的證據,那麼仲裁庭對事實的判斷,對是非的認定和對責任的劃分等等,就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那麼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仲裁員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仲裁員為了謀取私利或為了報答一方當事人已經或承諾給予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弄虛作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顛倒是非甚至故意錯誤適用法律,都是仲裁過程中的嚴重的違法行為。

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對於符合上述原因的,當事人可以合法的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處理,特別是在仲裁裁決本身就存在不合法性的情況下,如果執行該仲裁裁決是會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