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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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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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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於勞動仲裁的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勞動關係維持過程中,許多人比較關心的是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引起的爭議。在發生這些爭議時,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範圍  我國法律直接通過直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不過,勞動仲裁申請時也存在著不予受理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三)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