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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工傷認定 閱讀(8.22K)

一、非工傷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非工傷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非工傷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職員若是因為工傷原因需要請假,那麼在請假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職員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可以被辭退嗎?

職員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一定可以被辭退,如果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將其辭退。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員若是因為生病向單位提出請假請求,單位在批准其請求之後,會每月向其發放工資,但是生病職員收到的工資數額可能會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再者,若是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將其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