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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有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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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有糾紛怎麼辦?

一、工傷保險有糾紛怎麼辦

如果是有關單位或個人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發生工傷保險糾紛,例如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應該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則可以通過協商、申請仲裁等方式來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保險賠償流程是怎樣的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醫療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傷殘鑑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4、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是針對於員工受到了工傷才會給予的保險費用,如果因工傷保險而引起糾紛的,那麼是可以收集證據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因此,勞動者在受到傷之後一定要及時的申請工傷認定,只有擁有工傷認定的結果才可以依法的享受到工傷待遇,並保障到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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