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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糾紛怎麼解決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7.28K)
工傷保險糾紛怎麼解決
律師解答:申請複議或者起訴。律師解析:發生以下工傷保險爭議後,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一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是用人單位對相關機構確定的單位交費費率不服的;
三是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和機構醫療機構、認為有關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是對有關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其他異議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