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王金東,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原告:王XX,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經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上述兩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照,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社會,安徽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安徽XX律師。
原告淮北市XX廠、王XX訴被告張XX合夥協議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式。
審判長尹書華
人民陪審員王新橋
人民陪審員劉帥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張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