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原告:馬鞍山市XX廠,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X,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凱,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馬鞍山市XX廠與被告安徽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童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