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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XX、王XX與雷XX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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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時XX,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時XX、王XX與雷XX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志河,北京乾坤(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昌吉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志河,北京乾坤(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XX,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

原告時XX、王XX與被告雷XX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時XX、王XX於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時XX、王XX向本院提出撤訴的請求,系對自己訴訟權利依法行使處分權,且未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時XX、王XX撤訴。

本案受理費1216.58元(原告時XX、王XX已預交),因原告時XX、王XX申請減少訴訟請求數額,故其應負擔25元,剩餘1191.58元退回原告時XX、王XX。

審判員王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