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時XX,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志河,北京乾坤(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昌吉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志河,北京乾坤(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XX,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
原告時XX、王XX與被告雷XX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時XX、王XX於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時XX、王XX向本院提出撤訴的請求,系對自己訴訟權利依法行使處分權,且未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時XX、王XX撤訴。
本案受理費1216.58元(原告時XX、王XX已預交),因原告時XX、王XX申請減少訴訟請求數額,故其應負擔25元,剩餘1191.58元退回原告時XX、王XX。
審判員王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