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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信託變更有什麼規定?

信託糾紛 閱讀(8.42K)

一、我國的信託變更有什麼規定?

我國的信託變更有什麼規定?

《信託法》第五十條、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五十二條、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信託終止的規定是怎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三、如何進行信託變更

(一)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託的,不適用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即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檔案中的有關條款。

(二)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第3、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5、辭任或者被解任。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檔案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生活中,很多人會選擇信託來理財。只需要將財產委託他人,然後受託人會以利益為目的來規劃這些財產,比較省心。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信託變更的規定也是十分的重要的,我們如果是想要變更信託的,一定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處理的,必要的時候也是可以聘請律師的。